

“直接侵权人很难确定。”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表示,比如公众熟知的加拿大一枝黄花、鳄雀鳝等,能看到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,但很难追溯确定最初是由谁放生或引入。找不到直接行为人,便很难形成诉讼。
徐某非法放生之所以能立案,是因为其在放生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,且违法事实清晰、证据充分。甘肃政法大学教授冯嘉则认为,解决非法放生问题,公益诉讼并不是首要途径。例如,新修订的第五十九条规定,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、丢弃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捕回的,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,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“对于此类事件,我国已有相应的行政处理规范,由行政部门去制止、捕回和处罚。”鉴于很多非法放生事件的放生规模和造成的影响并不大,行政部门可以处理,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不高。那么,放生达到什么样的规模、产生什么程度的危害,司***介入?冯嘉表示,目前没有具体标准,在解决此类问题上,司法的作用主要是请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,还是要依据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评估,由司法机关进行衡量。
“通过此案可以看到,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越来越多样化、精细化,这是一个新的趋势,也将会对接下来各地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借鉴作用。”冯嘉说。
对于放生,公众认知程度如何?姜立表示,公众可能对加拿大一枝黄花、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物种有清晰认知,但是我国地大物博,究竟哪些是外来入侵物种,即便是专家也可能认不全。“要求公众去认全这些物种,我认为没有必要。我们要做的是让公众意识到放生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,意识到其可能造成的后果。”
“案例是普法非常有效的途径,这也是此案想要达到的核心目的,一是维护生物安全,修复此次生态环境损害;二是对公众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。”姜立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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